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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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1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聖哲王聖男 之繼承人等5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號,及其上同段73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清晰借據影本(可看出借款金額為新臺幣
290萬元)或可看出借款金額為290萬元之欠款帳務明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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