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50號聲請人 邱明霧 臺中市○○區○○路○○巷○○號相對人 伍強 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妍紓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1月3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紀錄(案號:84H29)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萬3694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1月31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
108年2月1日前給付聲請人108年1月、107年12月工資共新臺幣(下同)4萬9418元及資遣費3萬4276元,合計8萬3694元。因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情。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本件聲請人主張的事實,已提出
108年1月3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84H29)為證,依該調解結果,確實有如聲請人所主張的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既然沒有按期於108年2月1日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