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 葉美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11月17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前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
7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已於107年11月17日刊登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迄108年4月17日止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業據聲請人陳明並提出太平洋日報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股票│1│10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股票│1│1000│├──┼────────────┼──────┼──┼──┼──┤│00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股票│1│1000│├──┼────────────┼──────┼──┼──┼──┤│000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股票│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