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51號原告 楊武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洪兆隆 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民國106年12月21日起按日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999,866元至清償日止,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計為10,949,510,900元(計算式:2,999,866元/日×365日×10年=10,949,510,9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949,51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488,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