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和代理人 洪玉慧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8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民國)││├──┼───┼───┼───┼────┼─────┼──────┼─────┤│001│永晉電│維立電│高雄銀│101-101-│210,000元│107年11月1日│ABP0000000│││機工程│機股份│行營業│125735││││││有限公│有限公│部│││││││司│司││││││││ 呂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