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陳劍郎 被告 陳薪仰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投簡字第45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顏代容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