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柯旻志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旻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柯旻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於民國106年1月20日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該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而確定。繼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