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埔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吳家紘 被告 賴淑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埔簡字第116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宏瑋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