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政皓選任辯護人王叔榮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545號、106年度偵字第4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謝政皓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謝政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