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永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叁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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