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6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99年度除字第16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潮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雙園分行│99年4月15日│11,970元│W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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