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6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684號聲請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華揚國際工│彰化商業銀行新│99年2月28日│23,666元│CM0000000│││程有限公司│店分行││││││ 林揚聖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