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八十九年度潮小字第二五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為000000
0000000000號信用卡,約定被告得憑卡在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預借現
金,並應按期繳付帳款,如逾期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請求立即償還所
有款項,被告除應就帳單所列未繳清累積消費額,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
息。詎被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新台
幣(下同)五萬零十二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