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89年度潮簡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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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潮簡字第三六О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辛 ○
  被   告 台灣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以新台幣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轄內位於屏東縣沿海路段之人 孔蓋 因施工設置不當致訴外
人庚○○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日駕駛原告所承保被保險人 丸坤 商號即 楊坤入
有之s八─七五0三號自小貨車在屏東縣東港往林邊鄉北向南行駛時失控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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