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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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乙○○○
7號
相 對 人 台灣神戶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壹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
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第一審(確定部分除
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
餘由聲請人即上訴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8934
元,經核屬實,依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8041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鄉
○○村○○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