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原交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子豪公設辯護人蔡文亮先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__欄內關於__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__欄內關於__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
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林義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