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5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鄧尼克 (Nicol.
鄧伊金 (Kimbe.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劉瑞芳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蘇恩惠 住高雄市○○區○○○路9之3號
居高雄市○○區○○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蘇昕 恚住高雄市○○區○○○路9之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妤霈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鄧尼克(NicolasSimonDunk)(男,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鄧伊金(KimberlyMartelDunk)(女,西元0000年0月0日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共同收養蘇恩惠(女,民國0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生母、被收養人生母之法定代理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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