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婚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婚聲字第28號聲請人 林美風 相對人 何哲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夫妻同居事件,專屬夫妻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家事件法第98條準用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婚後夫妻之共同住所地在雲林縣大埤鄉○○村○○○00號之情,業據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述明確,有民國
104年11月10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依上述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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