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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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郭家祺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6月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蕾斯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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