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97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萬3,7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