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440號債權人 王挺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金菊蔡鴻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肇事駕駛為蔡鴻文,且肇責主因係因蔡鴻文之故意或過失造成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提出對吳金菊之請求依據(經查吳金菊非系爭車禍之當事人,且蔡鴻文亦非未成年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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