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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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和解筆 錄原謝文元 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被告 韓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附民字第163號損害賠償事件(刑事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2號),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李嘉興書記官賴梅琴通譯吳仕騏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謝文元未到訴訟代理人刁志遠到被告韓朝陽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筆錄經當庭交閱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刁志遠被告 韓朝陽中 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賴梅琴受命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賴梅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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