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艾瑟思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黃祈綾 律師 鄭淵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425,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63,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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