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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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抗字第46號抗告人 楊竣富 受監護宣告 楊清平 之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對於民國110年5月24日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419號民事裁定宣告楊清平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抗告人為其監護人。但因楊清平於民國105年2月間,提供附表編號
2以下所示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等土地,與相鄰土地所有人即訴外人 許清豪 所提供其名下坐落新北市汐止區汐碇段之土地,共同為債權人 黃中宏 等5人設定抵押權,各借貸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清償期限為同年5月3日,雖經債權人同意延期至同年11月3日,因無力清償截至110年3月3日,楊清平合計已積欠1億3,000萬元,債權人已聲請鈞院拍賣抵押物(109年度司執強字第46087號),另債務人也與債權人協商清償金額中,因急需籌款,將抵押權債務清償,否則楊清平之財產恐將造成重大損害。現有買方願以
1億1,000萬元買受,賣地收受價金除繳納土地增值稅、清償抵押債務,若有剩餘再信託予銀行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以作為楊清平之日常生活與醫療費用等語,並聲明:請准抗告人代楊清平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二、原審審酌楊清平所有如附表編號2以下所示不動產上設有高達8,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且業經債權人查封在案,而其名下存款,顯不足以負擔前開債務,認抗告人請求准予處分變賣楊清平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便償還債務,減少財務壓力及因應將來照護所需,合於楊清平之利益,而准予抗告人之聲請。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目前抗告人與債權人協商,債權人同意楊清平將不動產買賣價金存入銀行信託專戶,並由信託帳戶於買賣土地所有權移轉完成後撥款償還抵押權人黃中宏等
5人之債權,債權人始願意撤回執行,供買賣土地所有權移轉。原裁定准予變賣楊清平如附表所示土地固可解決損害繼續擴大之問題,然變賣所得存入楊清平於華泰銀行之帳戶,即屬窒礙難行等語,並聲明:㈠原裁定不利於抗告人部分廢棄。㈡廢棄部分請准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清平所有如附表之土地均准予變賣,變賣所得價金除清償共同債權人黃中宏、 黃中良 、 張同心 、 張瑞峯 、 顏金美 等5人之債權及變賣費用外,其餘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之人楊清平於華泰銀行永吉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㈢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四、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救濟方法,必須原裁定對其不利,始得為之;如原裁定對其並無不利,自無許其提起抗告之餘地(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
㈠抗告人於原審係以楊清平急需變賣附表所示之土地以便償
還債務,減少財務壓力及因應其將來照護所需,乃聲請處分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且經原審審認抗告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而依抗告人之聲請,原審准予變賣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並為保護、增進楊清平之利益,併予諭知將買賣價金存入楊清平名下華泰銀行永吉分行帳戶內,實難認原審裁定
主文對於抗告人有何不利之情,則依首揭說明,抗告人自不得對之提起抗告,其仍對原審裁定聲明不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㈡抗告人雖主張應於主文內加註「除清償共同債權人黃中宏
、黃中良、張同心、張瑞峯、顏金美等5人之債權及變賣費用外」等語,並稱此係為給予債權人保障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惟原裁定附表所示土地出售所得之價金既應存入楊清平之華泰銀行永吉分行帳戶內,而抗告人為楊清平之監護人,本可基於楊清平之利益,自該帳戶內提領款項用以清償楊清平所負債務及支付變賣所需費用,無須本院另行裁定於主文內諭知。抗告人主張,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陳文通
法官林妙蓁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出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黃郁庭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段及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218.521/22同上段1181地號土地92.46全部3同上段1182地號土地965.48全部4同上段1183地號土地336.73全部5同上段1184地號土地682.853/46同上段1185地號土地268.063/47同上段1186地號土地1,477.343/48同上段1203地號土地11.07全部9同上段1204地號土地348.74全部10同上段1209地號土地3.04全部11同上段1210地號土地150.34全部12同上段1211地號土地5.02全部13同上段1215地號土地13.15全部14同上段1217地號土地29.01全部15同上段1238地號土地179.72全部16同上段1244地號土地800.13全部17同上段1245地號土地2.01全部18同上段1246地號土地4.04全部19同上段1247地號土地192.13全部20同上段1248地號土地65.4全部21同上段1251地號土地207.13全部22同上段1253地號土地11.08全部23同上段1259地號土地24.01全部24同上段1586地號土地216.17全部25同上段1590地號土地12.24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