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伍萬肆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841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73%│││431792││月10日起│││││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3.4%│││422844││月14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1792││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22844││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8414號)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7年3月10日向債權人借得
新臺幣(以下同)0000000元正,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約定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83%,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另債務人甲○○於向聲請人借得活期性存款帳戶擔
保透支領用,並以0000000元為額度上限,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約定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2.5%,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自民國99年6月10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
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0000000元正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履經催討,迄未清償。(如附表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