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21號上訴人台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重訴字第521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貳佰零柒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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