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10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10028號抗告人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事聲字第10028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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