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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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3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青松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青松工程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板橋市○○街○號2樓)為青松工程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板橋市○○路○○○號,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青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青松公司)於民國(下同)79年9月21日設立,僅有股東 李青松 (兼董事)1人。董事李青松於97年9月13日死亡,經查李青松與前配偶 謝馨諒 於97年9月2日離婚,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甲○○、 李啟輔李凱民李政鴻 ,第二順位父 李瑞百 及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陳李主 、李合、 李國輝李旻勳 業於97年9月30日依法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截至98年10月5日止該公司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臺幣2,357,399元,因該公司惟一董事李青松死亡而不能行使職權,致本分局無法對該公司送達稅額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揆諸甲○○為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00年0月0日出生,正值壯年,應有完全智識能力足以代行董事職權。又查青松公司所在地為臺北縣板橋市○○路,甲○○住居於臺北縣板橋市○○街,處理公司業務較為便利。本分局為送達稅額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需要,並避免該公司逾期未繳納稅捐遭致移送強制執行加計滯納金或滯納利息之損害,爰依前開規定聲請選任甲○○為該公司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3月23日板院輔家科春吟字第018985號函、青松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李青松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為證,是聲請人確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青松公司確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本院認選任甲○○為青松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郭群裕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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