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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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870號債權人陳秀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湯幸枝、黃文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請求標的及數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