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公共危險案件,經依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1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函檢附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1份、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附卷可證。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