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壹點柒肆柒玖公克及分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8月11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2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97年2月13日15時30分許,在雲林縣○○鎮○○○里○○路○○○號前,經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小包(毛重2.3公克)等情,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之顆粒2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為1.7479公克,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7年5月2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61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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