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5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承受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原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貳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伍
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
之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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