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國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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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工務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肆仟肆佰柒
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