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號原告 張信忠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被告 張文晁
三千電器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明雄 上列被告張文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黃湘瑩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