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9號再審原告 洪有成 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100年8月12日對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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