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正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正自民國壹佰年捌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文正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
0年5月2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限即將於屆滿,於100年8月18日訊問被告,被告對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案證物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可資參佐,犯嫌重大,另審酌被告自述身無分文,居無定所等情,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0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