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家心房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路加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復盟 、 王嘉伶 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