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黃佳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時鴻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零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