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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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范成青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