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0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致維 選任辯護人 廖國竣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致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許致維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未敘明具體之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參。本件上訴人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07年4月2日星期一(上訴期間1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又因107年4月1日為星期日休假日,故延後至次一上班日),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佳妤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