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1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3月5日起至117年3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甲○○於87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
,借款期限至97年2月17日止。詎第三人甲○○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共777,948元及利息,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甲○○已於95年1月1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乙○○。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21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900│建│3793.01│10000分之17│└──┴───┴────┴───┴──┴─┴────┴──────┘┌────────────────────────────────────┐│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21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一│││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1│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7層樓房│38│38│平│鋼筋│4.│平│全│││40│中華路578巷1│康市南新│鋼筋混凝│.0│.0│方│混凝│94│方│││││7之74號│段900地│土造│5│5│公│土造││公││││││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南新段9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6││共同使用部分:南新段126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共同使用部分:南新段12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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