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 鄭世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泳淋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9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與被告間之公同共有持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2,50
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原告僅繳納1,990元,尚不足1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其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