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00號原告 陳汶鈴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被告名隆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錫泉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