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3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039號債權人 黃筱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冠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3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邱冠勛請求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書記官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