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71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建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陸萬貳仟零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