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0號上訴人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朝旭 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6,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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