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11月間某日起(聲請書漏載,應予補正)至96年1月22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151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51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原判決諭知沒收銷燬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仍應照原判決執行),並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胤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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