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56號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已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判決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8日執行羈押。茲本案已一審判決宣判,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暫無羈押必要,准予停止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