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代理人 陳義仁 債務人 胡許麗華
胡文郁 (民國105年12月31日死亡) 胡秀卿
一、債務人胡許麗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胡許麗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零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胡許麗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秀卿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胡秀卿身份證字號為「Z000000000」,顯有誤載,本院逕依職權更正,併予敘明。
五、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本件債務人胡文郁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5年12月3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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