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5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595號原告甲○○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府法訴字第094015114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5年1月5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鼎鈞